法律咨询|公司股权质押是否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 经典案例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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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2日

  咨询案情
  近日华谊兄弟两大股东王中军、王中磊二人大量质押股份的行为引起业界哗然,诸多吃瓜群众将此举解读为抛售股票疯狂套现。近日刘女士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与老公都是深户,结婚已经十几年了,婚后我老公与其弟弟共同成立一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老公占股65%,其弟弟占股35%,公司系经营机器人研发及销售,这两年公司盈利突出,但是我老公不允许我参与公司事宜,对于公司财务问题并不了解。最近因为看到华谊兄弟的股权质押事件,我查到我老公也将公司股权质押给一家投资公司,如果我们离婚这是否会影响我的权益呢?
  针对刘女士的来电咨询问题,深圳离婚律师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股权质押到底是什么?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离婚时是否会影响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一、股权质押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前述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作为出质标的进行质押,股权质押是指是指股东作为债务人或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以股东自己所拥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所作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该股东是出质人,接受质押的个人或公司系质权人。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不是指持股比例过半数,而是除转让股权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可主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刘女士的丈夫以其有限公司股权设立质押,应向质权人提供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并将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

  二、股权质押=股权转让?
  很多人认为股权质押就是实施股权转让,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受让人将取得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股东身份等权益。而股权质押只是在债务人或出质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将依法质押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对因此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务人受偿。在质押行为发生时,质押的股权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同时《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提示,股权转让是对股权所有权的处分,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的设立,股权所有权人并无变更,股权质押行为中明确限制质押双方假借质押名义恶意转让股权,因此即便质权人因债务人或出质人未如期履行债务,质权人也只能就股权处分价款受偿,而无法取得股权的所有权、股东身份等股权权益,因此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不可混为一谈。本案中刘女士丈夫虽将其名下股权质押于投资公司用于筹资经营,但股权所有权仍是属于刘女士丈夫所有。

  三、离婚时是否会影响财产分割?
  尽管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程序有一定限制,但实践中很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均为亲友关系,配偶一方若想将股权恶意质押,实际并不难做到。本案中刘女士丈夫的公司系成立于婚后,在双方未签订其他财产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丈夫私下将其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意味着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双方离婚时,股权价值的确定与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或出质人履行债务情况息息相关,如果债务人或出质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质权人依质押协议处分股权的,刘女士将无法实际分割该股权。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本案中如刘女士的丈夫能如期履行债务,将股权质押解除,此时,股权回归到无瑕疵状态,刘女士的权益不再受到影响。因此配偶一方确实可以通过设立股权质押,规避对方在离婚时直接分得公司股权份额的情况,以此损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假如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配偶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直接分割该股权呢?《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离婚时配偶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若处于质押状态,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该部分股权的价值,无法直接要求对方转让相应股权份额至其名下,除非能获得质权人同意。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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