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女友借款后与他人结婚,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经典案例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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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8月14日

  【案情简介】
  鲁小姐与苏先生二人自2008年相识后恋爱同居,二人虽然同居生活在一起,但各方的收入都是由各自保管,同居期间,苏先生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给鲁小姐资金用于其项目投资、买房、买车、还信用卡等事宜,但由于二人性格存在差异,多年来分分合合,直至2015年二人虽已见过双方父母,但还没有结婚。2015年8月鲁小姐与另一男性吴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鲁小姐与苏先生依然有来往,在信用卡无钱偿还的情况下还是会要求苏先生帮忙还账,2018年3月苏先生发现鲁小姐与吴先生同乘一车,该车辆便是二人同居期间苏先生出资给鲁小姐购买的,苏先生心生疑惑便拦停了车辆,前去质问鲁小姐得知鲁小姐已婚且二人居住在鲁小姐购置的房产内等事实。苏先生此时深感自己被欺骗而结局又无法挽回,故希望索取回多年来给予鲁小姐资金的支持,至少能减少经济上的损失。苏先生要求鲁小姐将2008年至今获得的款项予以返还,鲁小姐心有愧疚,不想因为此事影响到与丈夫吴先生的夫妻感情,便当场签署了借条,承诺2个月内将所有资金共计约340万还给苏先生。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鲁小姐并未偿还,反而主张那些资金是苏先生自愿赠与的,自己并没有偿还义务,为此苏先生将鲁小姐及吴先生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答复如下:

  1、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苏先生在转钱给鲁小姐时可能还未明确表达涉案资金系借款,但事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对2008年至2018年3月期间的所有资金转账行为均确认为借款,并由鲁小姐亲笔签署了借条,由此可见借贷合意已然达成。且苏先生亦完成了款项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苏先生与鲁小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鲁小姐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承担偿还义务。

  2、给付款项是否为赠与?可否撤销?
  关于本案,鲁小姐抗辩涉案资金是苏先生赠与给自己的资金,在此需要特别说明,即便认定是赠与,那么本案的情况也是附义务的赠与,苏先生之所以将相关资金转给鲁小姐,是因为二人恋爱同居的关系,长远来看苏先生转给鲁小姐的资金当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鲁小姐已与他人结婚后,苏先生一直认为的目的无法达到,鲁小姐收取该笔资金也不再有合法的事由,因此,即使为赠予的款项,结合本案的情况,苏先生有权主张撤销赠予,鲁小姐应当返还相关的款项。

  3、鲁小姐的丈夫吴先生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资金的义务?
  本案鲁小姐结婚前后均收到过苏先生转入的资金,通常对于婚前鲁小姐所借之款项应当认定为鲁小姐的个人婚前债务,由鲁小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婚后借款的资金,则需要根据苏先生是否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苏先生能通过举证充分证明鲁小姐婚后获取的由苏先生出借的款项系用鲁小姐与吴先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即系“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主张鲁小姐婚后获取的款项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鲁小姐与吴先生共同偿还。反之,则只能主张由鲁小姐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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