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不赡养不继承协议,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 继承纠纷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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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案例回放】
  陈某与姜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6年8月,姜某因心脏病去世,陈某深受打击,加上年迈体弱,很快就病倒了,需要子女照顾。陈某刚患病时,由三名子女轮流照顾,后因陈某病情未见好转,且生活不能自理,三名子女在赡养问题上产生争议。为解决陈某日后的赡养问题,2017年2月,陈某及其子女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调解和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陈某随长子陈甲生活,其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一切所需费用均由陈甲负担,陈某名下所有财产均由陈甲继承,二儿子陈乙及小女儿陈丙均不享有对陈某财产的继承权。2017年12月,陈某病情恶化住院,需要大笔医药费,陈甲因家庭负担重,加上之前陈某治病已花费不少,实在无力独自承担巨额医药费,遂要求陈乙和陈丙一起承担医药费。而陈乙和陈丙均认为已签订不赡养不继承协议,自己无需承担医药费,应由陈甲一人承担,无奈之下,陈甲只能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医药费。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有义务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并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该法定义务不能因协议免除。本案中,陈乙和陈丙与陈某、陈甲签署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因此,陈乙和陈丙仍应承担赡养陈某的义务,与陈甲一起承担陈某的医药费。

  二、陈某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陈乙和陈丙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进行赡养的权利。本案中,陈某年迈体弱,已无劳动能力,现因病情恶化需要巨额医药费,陈甲一人无力承担,陈乙和陈丙二人应当与陈甲一起承担医药费,而陈乙和陈丙拒绝承担,不履行对陈某赡养扶助的义务,陈某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陈乙和陈丙履行该义务。
  若陈某因病导致不能自理,甚至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为维护陈某合法权益,陈甲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陈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乙和陈丙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三、陈乙、陈丙有可能因协议中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约定丧失对陈某的财产继承权
  本案中,陈乙和陈丙在协议中明确表述放弃继承陈某名下所有财产,该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陈乙和陈丙通过协议对自身继承权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真实有效。因此,法院有可能认定二人丧失对陈某财产的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不乏相同情形的案例。
  广东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提示,陈乙、陈丙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的只是陈某名下的财产继承权,对姜某的财产仍享有继承权。由于姜某去世时亦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先将姜某的财产由陈某及三个子女依据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将姜某与陈某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陈某后,剩余财产应由陈某、陈甲、陈乙及陈丙平均继承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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