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一方去世后,协议离婚未过户房产如何处理? - 继承纠纷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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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月19日

  【案例回放】
  施某与邝某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10月女儿小邝出生。婚姻初期,施某与邝某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邝某常年出差在外,两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淡化,没有共同语言,便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两人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邝由邝某抚养,一切费用由邝某承担,两人婚后购买的登记于施某名下的房子归邝某所有,施某于离婚后两年内协助邝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5月,邝某因病去世,此时施某已再婚并生育小孩,不想对小邝履行抚养监护责任,小邝由祖母陈某抚养。陈某和小邝想继承邝某房产,要求施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施某不认可离婚协议效力,拒绝将房产过户,双方对房产权属发生争议。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涉及离婚及继承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一、施某和邝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施某和邝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意志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施某和邝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施某和邝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邝某就房产权属发生争议的时间,距邝某和施某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期间施某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根据离婚协议,诉争房产应归邝某所有。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施某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人民法院审理后,并未发现两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仍然会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施某应依据离婚协议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二、陈某和小邝是否有权继承邝某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邝某去世后,在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若邝某去世时,父母仍健在,则邝某的遗产由其父母和女儿小邝共同继承,三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邝某父亲已去世,其遗产由其母亲陈某和女儿小邝共同继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本案中,小邝仅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小邝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邝某去世后,施某作为小邝的父亲是小邝的法定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但施某并不想履行对小邝的抚养义务,且实际并未履行对小邝的抚养义务,小邝现由陈某抚养,因此陈某可以主张系小邝的监护人并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代为主张和行使小邝的继承权,要求施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诉争房产过户至邝某的法定继承人名下。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虽然施某和邝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邝由邝某抚养,一切费用由邝某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施某对女儿小邝具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并不因离婚协议而消除,施某仍应承担抚养教育小邝的义务。现在邝某已去世,若日后陈某年事渐高,无力抚养小邝,小邝有权要求施某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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