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离婚时,孩子压岁钱该应归谁所有? - 经典案例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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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3月2日

  【案例回放】
  张女士和陈先生于2005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小陈。婚姻伊始,张女士和陈先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两人于2018年商议离婚。两人约定小陈归张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两人同意其他财产平均分割,但对小陈银行卡里10万元压岁钱的分割存在争议。陈先生认为小陈银行卡里10万元压岁钱系家长间的财产交换,为自己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而张女士认为小陈银行卡里10万元的压岁钱系亲戚朋友赠与,应为小陈的个人财产。两人争执不下,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陈银行卡里10万元压岁钱。

  【律师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压岁钱也开始水涨船高,不少孩子拥有自己的“小金库”。在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接待的咨询和处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当事人存在张女士和陈先生相同的困惑。对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结合上述案例对孩子压岁钱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1、小陈银行卡10万元压岁钱的法律性质
  压岁钱代表着长辈对晚辈的美好祝福,它是长辈送给孩子的护身符,保佑孩子新的一年里健康吉利。依据中国的风俗传统,压岁钱一般由小辈们自由支配。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的数目急剧增加,大家对于压岁钱的处理方式和看法也发生了变化。有人认为,孩子的压岁钱并非平白无故获得,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获得,不能视为孩子的个人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应该归属于晚辈,家长不能霸占,否则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认为,孩子的压岁钱系赠与所得,应为孩子的个人财产。赠与系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来说,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于交付时生效。给予孩子压岁钱的行为完全满足赠与的条件:(1)赠与人系父母或亲友;(2)孩子为受赠人;(3)赠与人给压岁钱的行为系赠与人自愿且无偿的行为;(4)孩子作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
  本案中,陈先生认为压岁钱系家长间的财产交换并不符合法律事实,因为在家长互相给予对方孩子压岁钱过程中,家长之间并未进行直接对话或财产交换,该行为系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将该行为视为家长间的财产交换。因此小陈银行卡10万元压岁钱系小陈获得的赠与

  2、小陈银行卡10万元压岁钱应归小陈所有
  如上所述,小陈银行卡10 万元压岁钱系小陈获得的赠与,该财产应属于小陈所有,不得视为张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和陈先生于离婚时不得分割小陈银行卡10万元的压岁钱,本案中,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陈银行卡10万元压岁钱,属于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法院将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提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张女士和陈先生作为小陈的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小陈财产的监护职责,除非为了小陈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若张女士或陈先生未尊重小陈的真实意愿私自挪用其压岁钱,该行为侵犯了小陈的财产权,小陈可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或陈先生归还挪用的压岁钱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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