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时评 |王宝强&马蓉,到底谁输谁赢? - 经典案例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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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3月30日

  [新闻回放]
  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2月12日晚,马蓉发文表示将对离婚案上诉,并称“捉奸”、“转移财产”、“孩子并非婚生”等都是谣言,表示不认同法院对离婚案的判定,决定在收到书面判决后继续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马蓉是否正式提出上诉,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离婚案的一审判决有可能最终会因二审程序的启动而无法生效。但从一审判决的判词来看,一审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但是,似乎这一事实认定并未令王宝强在这场离婚诉讼中占得太大优势,一方面在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上,一审法院并未支持王宝强主张的两名子女均由自己抚养的诉求,而是将一子一女的抚养权分别判给了王宝强和马蓉;另一方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一审法院索性未予实质处理,判决“将依法另行处理”;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也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对于一审判决,很多人表示不解,大众认为作为过错方的马蓉理应丧失子女抚养权甚至应该“净身出户”才对。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就离婚案件中过错方认定及一方过错对于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配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等大众关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中“过错”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述规定就离婚案件中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作出了明确表述。回归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件,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非前述四类“过错”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实质上一审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只是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并非认定马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正是基于此,一审判决判定支持了原告即王宝强要求离婚的诉请,但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却并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马蓉的行为尚不构成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过错”。

  二、存在“过错”的一方是否因此丧失子女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判归何方,主要考虑的是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至于一方存在过错,则要具体分析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否不利于子女成长。例如,过错方实施的是虐待子女的过错行为,那势必是对子女成长及身心健康都极其不利的,则此类过错行为就极有可能导致其无法获得子女抚养权了。回归王宝强离婚案件中,且不说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过错”,即使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亦不会必然导致对子女成长及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因此,一审认定两名子女分别由王宝强和马蓉抚养并无不当。

  三、存在过错的一方是否必然“净身出户”?
  即使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也未必会导致“净身出户”。法律只是规定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往往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划分比例上,无过错方获得共同财产中较多的份额,而对有过错方则少分。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则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官的裁量通常是根据过错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等情况作出判断。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从案件当事人角度来看,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而言,自己主张的案件相关事实最终是否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和认定,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对证据的梳理和陈述,证据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进而充分证明并最终支持自己的主张才是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关键因素。
  婚姻家事律师观点:每一段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而每一段面临瓦解的感情则各有各的不幸。无论“不幸”是主动为之还是被动受伤,最终双方要面对和解决的都不仅仅是感情问题,更容易出现争端的往往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情感纠纷或许无法理性判断对错,但涉及 “过错”定性以及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则务必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判断,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草率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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