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31部门联合发文:“假离婚”,要不要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经典案例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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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4月8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各大一线城市房产限购的规定陆续出台,不少人在房产增值的巨大利益诱惑下,通过“离婚”、“结婚”方式达到腾挪购房指标、实现二手房买卖目的。此外,还有部分人基于规避债务等原因,通过“离婚”分家析产,保全资产。各地频现“虚假结婚或虚假离婚” 、“办假证结婚或办假证离婚”现象。
  对于前者(虚假结婚或虚假离婚),虽然该行为是社会乱象的畸形产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公众的看法更多是停留在道理谴责的层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案例里,过错方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后者(办假证结婚或办假证离婚),以往我国主要的法律惩治条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即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规定各部门将联合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备忘录》指出,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由31个部门分职能从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资质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进行联合惩戒。
  此《备忘录》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那些曾经及计划“虚假结婚或虚假离婚” 、办假结婚证或办假离婚证的人士也是惶惶不安,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经常接到此类客户咨询。在此对前述两类问题作简要分析:一是“虚假结婚”和“虚假离婚”是否为该《备忘录》惩戒的情况;二是“办假结婚证”和“办假离婚证”是否要被列为失信人名单。

  【真作假时假亦真】
  第一种情况,所谓的“虚假结婚”、“虚假离婚”即俗称的“假结婚”和“假离婚”。在实践中男女双方的行为表现为,达成合意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或离婚证,但当事双方(或一方)内心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真实的“结婚”或“离婚”,而是为了某种目的假意为之,对方日后会与自己再通过办理复婚或离婚登记恢复到现状。
  从前述可知,当事双方拿着真实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民政局,由民政局人员审核后发放结婚证或离婚证,最终获得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是加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公章的证件,该证件真实有效。从法律角度出发,表意即为真,至于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在所不论,民政局或者相关部门无从也无须判断。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及解除婚姻关系,要想改变这种真实的情况,男女双方需重新到民政局作出重新结婚或离婚的登记行为,否则只能维持已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弄假成真”。因此,所谓的“假结婚”、“假离婚”,可以理解为当事双方或一方自认为是为了“假装结婚”、“假装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的相关登记,但事实上已经产生真实的结果和法律效力,这种情形既不属婚姻无效和可撤销之列,也不属于《备忘录》规定的惩戒范畴。
  实践中很多夫妻为了购买第二套房选择“假离婚”,但登记离婚后,另一方反悔不同意复婚,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前车之鉴不在少数。还有人还因为利益而“假结婚”,耗尽时间与金钱在离婚纠纷的漩窝里几年难以脱身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婚姻律师建议:勿将婚姻当儿戏,即使出于种种考虑一定要结婚或离婚,也应当先咨询专业律师,将婚姻变动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各种权利归属做综合判断后再决定是否一定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假作真时真亦假】
  第二种情况,“办假结婚证”、“办假离婚证”,即俗称的“造假”。实践中的行为表现在,男女双方通过制作假证件的机构制作虚假、伪造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二人并未真实地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由于所获得的证件加盖的是伪造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章,自然也不会产生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通过“办假结婚证”、“办假离婚证”的方式虽然可能会实现他们的使用目的,也可避免出现第一种情况下的假办离婚被真离婚的恶果,但此种违法行为就是典型的《备忘录》规定要列入婚姻失信人名单的情形。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忠告:婚姻是神圣的,需要我们认真经营,切不可因小利损害感情和违背社会道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生许多事情也容不得掺假,一旦被列为婚姻失信人名单或被真离婚,苦果酿成,给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衡量和弥补的。

  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全文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卫生计生委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实施单位:司法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财政部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证监会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公安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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