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不结是个问题,离不离不是问题 - 婚姻关系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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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17日

  【深圳商报广州讯】(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陈虹伶 刘史丹)对时下的年轻人来说,结不结是个问题,离不离已不是问题,只是在离婚的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正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共四十七条,一万余字,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家事审判改革“集大成者”
  2002年开始,中国的“粗离婚率”一路走高,从2002年的0.9‰升到2015年的2.8‰。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比上年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上年同期上升10.3%。与此同时,离婚纠纷也日渐增多。
  自2010年初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广东法院先后探索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证明书、离婚冷静期、抚养规划、离婚财产申报、多元化解决离婚纠纷等系列创新方式。该《指引》充分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这些新理念新认识新举措形成制度性规定,使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贯彻、有效衔接、顺畅运行,可谓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

  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复
  记者从《指引》中看到很多新举措,例如冷静期制度,为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人民法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婚姻救治和情感修复;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了在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进行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等多种类型的离婚财产申报,有力防范隐匿共同财产现象;多元化离婚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委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开展离婚纠纷调解、调查、心理咨询、评估、干预、矫治工作,形成化解离婚纠纷的社会合力。
  “《指引》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家事诉讼程序的一次全面完善,也是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依托丰富的改革实践,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

  《指引》创下了五个“首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指引》创下了五个“首次”:一是首次提出了总分式的体系编排,并将离婚案件的审理区分为两个阶段、三大部分进行。
  二是首次提出了全面解决纠纷原则的完整规定。对认识离婚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了重要创新,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纳入原告概括请求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离婚案件全面解决纠纷奠定了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重要基础。
  三是首次提出了职权探知原则的完整规定。认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运用职权探知,应当在该法律规则体系里来完成,并对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细化规定,以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强对实质公平的探寻。
  四是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五是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谭玲表示,《指引》通过职权探知、家事调查、诉调对接、冷静期、亲子关系评估、离婚财产申报等一些制度设计,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强化法官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方式,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方式;从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转变为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限限制,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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