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7个月后,孩子生父拒付抚养费 - 子女抚养 -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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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2013年12月,因感情不和,林雪和孙磊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孙冉由林雪抚养,孙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孙磊按约给付了7个月的抚养费,后孙磊以外欠债务较多且无固定收入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
  2016年3月,孙冉将孙磊告上法庭,要求孙磊给付自2014年7月起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抚养费为每月为2000元。孙磊辩称其与林雪协议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双方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只是随便书写而已,其身为农村人,既无工作和收入,又有较大数额的外欠债务尚未偿还,因此请求法院按照农村收入的标准计算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雪和孙磊在民政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磊主张双方协议离婚是为了躲避债务的执行,并非真离婚,抚养费数额系随便书写,但孙磊未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孙磊的主张无法对抗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从林雪和孙磊签订的离婚协议来看,孙磊应当知道无论工作好坏、失业与否都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孙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预估到抚养费是否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从孙磊提交的证据可知,债务在其离婚之前已经存在,说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孙磊对不管债务能否还清都应当支付每个月2000元的抚养费是明知的。同时,孙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重大生活变故的情形,故孙磊尚未还清债务、无固定收入等不能成为应当变更离婚协议条款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抚养费已支付至2014年7月,故孙磊支付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8月。法院遂判决自2014年8月起,孙磊每月支付孙冉抚养费2000元,至孙冉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评析:对于减少抚养费的案件,优先考量双方先前的协议
  离婚协议交织着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夹杂着复杂的利益纠葛,因此鼓励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婚姻纠纷。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而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让步,看似有失公平的约定可能却不尽其然,因此,对于相关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除了需要文意剖析外,还需要进行体系化的审视。对于此类离婚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因涉及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的权益保护,同时还关乎诚实守信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依据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进行裁判,优先考量双方先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同时,从多个角度综合对比要求减少抚养费一方离婚前后身体健康、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状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以判断其是否因支付抚养费而导致严重生活困难。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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